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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業務章程(1986.12.13)

    日期:2005-07-12 15:49 來源: 作者:qx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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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2月13日)

     

      第一條 中國外輪代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是經營對外經濟貿易運輸代理業務的國營企業,統一承辦航行國際航線和香港、澳門以及臺灣地區的中、外籍各類船舶在我國港口、水域和有關地方的各項代理業務。本公司竭誠為委托方服務,維護其正當權益。
      本公司總公司設在北京,在各港口以及業務需要的其他地方設分公司或辦事處。

      第二條 本公司業務范圍:
     ?。保k理船舶進出港口和水域的申報手續,聯系安排領航、泊位;
     ?。玻k理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手續,聯系安排裝卸、理貨、公估、衡量、熏蒸、監裝、監卸及貨物與貨艙檢驗;
     ?。常M織貨載,洽訂艙位;
     ?。矗k理貨物報關、接運、倉儲、中轉及投保;
     ?。担薪由⒇浌喟推渌\輸包裝業務;
     ?。叮洜I多式聯運,提供門到門運輸服務;
     ?。罚撓蛋才培]件、行李、展品及其他物品的裝卸,代辦報關、運送;
     ?。福k貨物查詢、理賠、溢卸貨物處理;
     ?。梗⑥k船舶檢驗、修理、熏艙、洗艙、掃艙以及燃料、淡水、伙食、物料等的供應;
     ?。保埃k理集裝箱的進出口申報手續,聯系安排裝卸、堆存、運輸、拆箱、裝箱、清洗、熏蒸、檢疫;
     ?。保保⑥k集裝箱的建造、修理、檢驗;
     ?。保玻k理集裝箱的租賃、買賣、交接、轉運、收箱、發箱、盤存,簽發集裝箱交接單證;
     ?。保常蹏H海運客票,聯系安排旅客上下船、參觀游覽;
     ?。保矗涋k船舶租賃、買賣、交接工作,代簽租船和買賣船合同;
     ?。保担炋釂渭斑\輸契約,代簽船舶速遣滯期協議;
     ?。保叮氵\費,代收代付款項,辦理船舶速遣費與滯期費的計算與結算;
     ?。保罚撓岛I暇戎?,洽辦海事處理;
     ?。保福复瑔T并代簽合同,代辦船員護照、領事簽證,聯系申請海員證書,安排船員就醫、調換、遣送、參觀游覽;
     ?。保梗徍娃D遞船用備件、物料、海圖等;
     ?。玻埃峁I務咨詢和信息服務;
     ?。玻保洜I、承辦其他業務。

      第三條 凡委托本公司辦理業務,均以本章程為準。
     ?。保伴L期代理:于船舶來港前,向總公司委托。長期代理關系建立后,船舶來港不需逐港逐航次委托。
      船舶航次代理:于船舶來港前,向掛港分公司委托。如果掛港不能確定,則向總公司委托。
     ?。玻敖洜I人外,要求對同一船舶為其辦理業務或提供服務者為第二委托方。第二委托方的委托,向有關分公司提出。
     ?。常渌厥馕惺马?,應與總公司或有關分公司洽商,專門委托辦理。

      第四條 委托方須于每月14日前,將下月份船舶的掛港裝卸計劃(包括船名,國籍,掛港,預抵期,裝卸貨物種類和噸數,旅客人數,集裝箱重空箱箱數和規格,船舶及集裝箱可用重噸和容噸)電告總公司及有關分公司。

      第五條 委托方須于船舶抵港前15天,將船舶規范、駛來港、預抵期、裝卸貨物種類、噸數、包裝、件數及貨物分艙情況、旅客人數、集裝箱重空箱箱數及規格等,電話掛港分公司。如系裝運委托方自行攬載的出口貨物,應同時電告發貨人名稱、買賣合同號碼。

      第六條 委托方須于船舶抵港前7天,將下列單證和資料寄達掛港分公司(掛靠一個以上港口,須分港寄送):
     ?。保敿毜拇耙幏?;
     ?。玻獯贤?、其他有關運輸契約或有關費用分攤的條款、資料;
     ?。常M口載貨清單(包括超長、超重、超高貨物及危險品清單)、提單副本、貨物積載圖(如有超長、超重、超高貨物和危險品,須標明裝載部位、國際海事組織危規編號)、集裝箱單證、過境危險品清單以及其他有關貨運單證;
     ?。矗每兔麊危òㄟ^境旅客)。
      如因故不能按時提供上述單證,應由船長于船舶抗港時提交,但委托方或船長須盡早用傳真、電傳或電報,將上述單證中的主要資料,包括買賣合同號碼、發貨人、收貨人、通知方以及入境、過境旅客人數,通知掛港分公司。

      第七條 第二委托方須于船舶抵港前15天,向船舶掛港分公司提供有關資料,如租船合同、運輸契約、速遣滯期協議,買賣合同、裝卸貨物種類和數量等。

      第八條 委托方須指示船長于船舶抵港前72小時和24小時,先后兩次將抵港日期、時間和前后水尺通知掛港分公司。在24小時以內,抵港時間如有變更,須隨時通知。
      進入長江的船舶,在通知掛港分公司的同時,須通知上海分公司。

      第九條 為支付船舶在港所需費用,委托方須于船舶抵港前提供備用金。長期代理關系的,可與有關分公司建立月度往來帳。如所發生的費用超過原索匯金額,委托方須于接到追加通知后立即補匯。否則,因備用金及追加費用匯付不及時而造成船舶延誤及其他損失,均由委托方負責。

      第十條 委托方負責承擔船舶在港和委辦事項業務來往的一切費用,包括郵電費、交通費、匯費和單證費等。
      如委托方要求與其他方分擔費用并分別結算,須由委托方通知其他方確認并經有關分公司同意后始可辦理。如其他方對費用劃分持有異議或拖延不付,仍應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一條 分公司須將船舶抵離港和在港動態及其變化情況及時通知委托方,并于船舶離港后迅速寄送有關貨運、集裝箱、旅客等的單證。

      第十二條 如船舶發生海事或其他事故,分公司應及時通知委托方,并按其意見辦理有關事項。在緊急情況下,可會同船長處理,并將情況通知委托方。

      第十三條 長期和航次代理關系的船舶離港后,分公司均須按航次結清帳目,編送航次帳單,連同原始憑證向委托方結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收費按照《中國外輪代理公司費收項目與費率》辦理。

      第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解釋權屬于本公司。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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