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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配偶一方在港澳臺或國外,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婚,現當事人要求復婚問題的復函(1980.09.28)

    日期:2005-07-26 14:24 來源: 作者:qx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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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9月28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7月30日(80)滬高法字第154號函悉。

      關于你院請示的處理配偶一方在港澳臺或國外,已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現當事人要求復婚的問題,經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處理意見。此復。

     

    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配偶
              一方在港澳臺或國外,人民法院已經判決離
                婚,現當事人要求復婚的請示報告

                 
    (198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8月以來,本市一些區、縣法院先后收到和接待配偶一方在港澳臺或國外,已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現當事人要求復婚的來信來訪六起。其情況主要是在本市的一方以對方長期與家庭不通音訊,下落不明,提出離婚,或雙方雖有通信聯系,但本市一方迫于政治壓力,以種種理由,堅決要求離婚,由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F在,隨著中美建交以及我對臺政策的變化,原來下落不明的,已有了下落,他們又取得了聯系。于是本市一方(都是女方)因自己離婚后并未再婚,雙方年紀已老(年齡最小的五十二歲,高的七十二歲),希望恢復夫妻關系后,能以配偶身份出國(境)與親人團聚或動員親人回來。而外國一方考慮到將來落葉歸根,則以未收到判決書不承認法院的離婚判決,或懇求法院準予他們復婚。他們的子女也要求法院準許他們父母復婚,全家團圓。

      對于這個問題,開始我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上海市婚姻登記暫行辦法規定》的精神,答復他們通知在外的一言回來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墒菍嶋H上難以做到。個別的至今未把離婚情況告訴對方,當然不愿通知對方回來辦理復婚手續。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感到這是一個特殊的問題,經與市委統戰部、市僑務辦公室聯系,一致認為: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應從有利于發展和壯大愛國統一戰線和臺灣歸回祖國、實現祖國統一的大業出發,在不違背我國政策、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靈活辦法,盡力促進這類人員的家庭團聚。為此,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ㄒ唬┤嗣穹ㄔ焊鶕嘘P政策、法律,為保護本市一方的正當權益所作出的離婚判決,無論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決書,均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ǘ┰谕獾囊环疆斒氯?,要求與原配偶恢復婚姻關系,但本市一方已經另行結婚,或雖未再婚,而堅決不同意復婚的,通知對方不再重新處理。

     ?。ㄈ╇p方要求復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鑒于他們離婚時間較久,為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外一方必須提出無配偶的證明,并經駐外使館認證。
      原審人民法院可按申訴案件辦理,經查證雙方確未再婚,可用裁定將原判決書注銷,準予雙方恢復夫妻關系。

     ?。ㄋ模┡_灣同胞要求與原配偶復婚,若提供無配偶的公證有困難,應提供律師或工作單位為他們出據確無配偶的證明,寄交原審人民法院,按(三)條二款辦理。

     ?。ㄎ澹┙浫嗣穹ㄔ号袥Q離婚后,本市一方出于種種原因未將離婚情況告訴雙方,恢復通訊后對方又確以夫妻關系相稱和對待的,現在本市一方提出要求復婚,經調查確實的,可用裁定將原判決注銷,準予雙方恢復夫妻關系。

      以上報告當否,請批示。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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