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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8號)(1999.03.25)

    日期:2012-05-16 10:31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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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38號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3月2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

    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

      公安機關應當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贫ú⒙鋵嵏黜椫伟卜婪吨贫?;

     ?。ǘ┌l現可疑情況和盜竊、搶劫、銷贓等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ㄈ┍O督做好查驗、登記工作;

     ?。ㄋ模矙C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改正。

      治安責任人的責任,不得因承包、租賃經營等原因轉移給他人。承包、租賃經營負責人在承包、租賃期間應同時承擔前款規定的治安責任。

      第五條 嚴禁利用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進行走私、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必須建立承修登記、查驗制度,并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

      第七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機動車應如實登記下列項目:

     ?。ㄒ唬┌凑諜C動車行駛證項目登記送修車輛的號牌、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廠牌型號、車身顏色;

     ?。ǘ┸囍髅Q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或駕駛證號碼;

     ?。ㄈ┬蘩眄椖浚ㄊ鹿受囕v應詳細登記修理部位);

     ?。ㄋ模┧托迺r間、收車人姓名。

      第八條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應如實登記下列項目:

     ?。ㄒ唬﹫髲U機動車車主名稱或姓名、送車人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

     ?。ǘ┌凑展步煌ü芾聿块T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登記報廢車車牌號碼、車型、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車身顏色;

     ?。ㄈ┦哲嚾诵彰?。

      第九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更換發動機或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等項目的,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變更、改裝審批證明。

      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必須查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報廢證明。

      第十條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承修車輛、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回收報廢機動車時,發現下列可疑情況,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ㄒ唬┳C明、證件有變造、偽造痕跡的;

     ?。ǘ┧托捃囕v與機動車行駛證或回收車輛與報廢證明不符的;

     ?。ㄈ┸囕v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有改動痕跡或車輛有其他明顯改動、破壞痕跡的;

     ?。ㄋ模┧托奕艘蟾陌l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

     ?。ㄎ澹┕矙C關查控的機動車輛;

     ?。┙煌ㄕ厥绿右菹右绍囕v及其他可疑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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