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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民航總局聯合發布《國際航班載運人員信息預報實施辦法》(2008.03.12)

    日期:2012-05-16 10:44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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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 99 號

      《國際航班載運人員信息預報實施辦法》已經2008年2月1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民用航空總局同意,現予發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孟建柱

    民用航空總局局長 李家祥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國際航班載運人員信息預報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便利國際航班及搭乘國際航班的人員入境、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營國際航班的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完整、準確、及時地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預報載運的旅客、機組人員信息。 

      第三條  航空公司預報信息的內容包括:航班載運旅客和機組人員的姓名、國籍、性別、出生日期、護照證件號碼、護照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員類別。 

      第四條  航空公司應當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規定的格式,通過國際航空電訊協會SITA網絡或者國際互聯網將預報信息發送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指定的地址。 

      第五條  入境航班航程在兩小時以上的,航空公司應當在航班抵達入境口岸的一小時三十分鐘前預報信息;航程不足兩小時的,航空公司應當在航班抵達入境口岸的四十分鐘前預報信息。 

      出境航班,航空公司應當在該航班載運的旅客、機組人員辦理出境邊防檢查手續前預報信息。 

      第六條  航空公司按照規定預報信息的,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和中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對其經營的國際航班及其載運的旅客、機組人員入境、出境提供便利。 

      第七條  航空公司未按規定預報信息的,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對航空公司依法予以處罰。航空公司有證據證明因基礎設施不具備或者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未能按規定預報信息的,可以不予處罰;有證據證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確保預報信息準確性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初次違反預報信息規定或者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改正。 

      航空公司預報單個航班旅客、機組人員信息不準確數量不超過十人的,處一萬元罰款;預報單個航班旅客、機組人員信息不準確數量超過十人的,每多錯報一人,增處一千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航空公司未在規定時限內預報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航空公司的單個航班同時具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合并執行總額不超過三萬元。 

      第八條  航空公司拒不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處罰決定的,中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權對其經營的航班入境、出境采取相應限制措施,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有權推遲或者阻止該航空公司經營的航班入境、出境。 

      第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護照證件號碼”,是指旅客或機組人員持用的有效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效出入境證件號碼; 

      “人員類別”,是指旅客或者機組人員。 

      第十條  經營往來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往來大陸與臺灣地區航班的航空公司預報載運人員信息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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