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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2011.11.01)

    日期:2012-05-25 13:50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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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0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
    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但是,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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